登录  免费注册

数字工信服务平台

新闻资讯

惊!“每日坚果”遭侵权,违法者一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量:4050

2019.03.29.3.jpg

编者按: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就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红、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苏某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该案被告已上诉。

  原标题:“每日坚果”遭侵权,违法者一审被判刑

  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下称冷水江法院)就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冷水江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红、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苏某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该案被告已上诉。

  2018年5月21日,冷水江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红、苏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假冒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沃隆牌商标的“ 每日坚果”产品,并销售给邓某(已判决),销售金额共计61.8万余元。

  2017年9月,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下称娄底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价值3万余元的假冒沃隆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盒、二维码防伪标签及已包装好未销售的沃隆牌“每日坚果”等物。综上所述,被告人苏某红、苏某生产、销售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9万余元。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苏某红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公安局接受调查。同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苏某传唤到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红 、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 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红、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指出,苏某当庭认罪,且有立功表现及其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冷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红、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张彬彬)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崔静思 蔡莹 编辑:吕可珂 曹雅晖)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联系电话:0372-2110568

传真:0372-2110568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与峨嵋大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科创大厦

www.ayipx.cn 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豫ICP备17028958号 公网安备 41050202000126 河南相映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后台管理】

0372-2110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