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安全港”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律的范畴、全面提升垄断行为的违法责任……备受社会关注的反垄断法修改迎来关键时刻:不久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此次修法吸收了多年以来的执法经验,回应了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修补了法律条文中原则、方法、规定等方面的漏洞,呈现出多个修法亮点,使反垄断法更具科学性和现代化。为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中国知识产权报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侯利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张欣进行了专访,从学者的视角对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的亮点和社会意义进行解读。
记者: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具有哪些亮点?
侯利阳: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对之前反垄断法中的21个条文作出了修订,新增了13个条文,内容涉及反垄断法的方方面面。从新增条文数量来看,“总则”与“法律责任”两章新增条文最多,均为3条。从修订条文数量来看,“法律责任”一章被修订的条文最多,为8条;总则部分居此次,被修订的条文为5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被修订的条文最少,只有1条。不同章节条文修订的数量基本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特征,比如,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是目前执法中较为模糊的领域,因此该问题成为此次修法中最受关注的部分。
总体而言,反垄断法的此次修改有六大亮点值得关注: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律的范畴;在垄断协议中,增加“安全港”规定,设立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垄断协议主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增加平台反垄断的内容;在经营者集中中,增加中止审查制度;在行政垄断中,增加约谈制度;全面提升垄断行为的违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张欣: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大背景下,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可谓是顺应时代发展之需求。在我看来,此次修改从反垄断执法机制、新型限制竞争行为、“安全港”制度以及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呈现多个亮点。在这些亮点中,尤为引发关注的是对近年来平台领域和新兴业态之中衍生出的新型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具体来说,在此次修法中出现了“互联网专条”。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还更新迭代了一些反垄断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例如,第三十七条提出了经营者集中的分类分级审查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精准规制和敏捷规制的监管理念。
总体而言,反垄断法的此次修改弥补了长期以来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规制的薄弱环节,遵循了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方式和特点,借鉴了一些反垄断执法的国际经验,明确了反垄断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
记者:这些亮点具有怎样的积极意义?
侯利阳:反垄断法的此次修改对原有的反垄断法进行了查漏补缺,吸收了多年以来的执法经验,回应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修补了法律条文中原则、方法、规定等方面的漏洞,对于提升我国反垄断的执法水平有着深远的意义。
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已经执行多年,对于我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功不可没。此次修改在法律层面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意义,为今后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这四大垄断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针对执法中出现的实际困难而修改,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操作规范;新修改的反垄断法中“安全港”、垄断协议中的帮助犯、中止审查等制度的出台基本遵循了国际通行做法;这些修改明晰了反垄断法在这些具体领域的执法原则,使得反垄断的执法更为明确。再次,全面提升垄断行为的违法责任将会提升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力。修改之前的反垄断法存在对某些垄断行为处罚过轻的情形,修改后对处罚力度的提升将会强化企业遵法守法的意愿。
张欣:我认为反垄断法的此次修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意义:一方面,其顺应了时代之需,对近年来数字经济尤其是新业态新模式对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带来的多种挑战予以及时回应,为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优化数字营商环境奠定了法治基础。比如,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九条对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以及平台企业“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新型损害公共竞争的行为作出了回应,从经营者行为规制的视角明确了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性,为未来进一步明确和出台相关法规和细则奠定了制度基础。
另一方面,此次修法体现了科学敏捷高效精准的反垄断执法理念。比如,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修订上,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建立了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不仅有效回应了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也体现了精准执法和敏捷执法的反垄断执法理念。反垄断执法耗费大量行政执法资源,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合理调配执法资源,能够精准高效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同时给予市场必要的开放度与自由度。
再者,此次修法还增加了约谈制度,增加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合义务,完善了反垄断执法保障,确保了反垄断法的法律实效。约谈制度曾经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发挥了重要规制作用,此次增加以柔性化的约谈方式作为反垄断执法手段,增加了规制工具的多元性,有助于节约执法资源,契合了社会治理由被动应对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的监管理念。(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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