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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6203.35万元 !首批科创板上市企业容百科技遭优美科专利起诉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量:1092

科创板上市企业的专利诉讼问题仍在继续。据悉,容百科技是首批登陆科创板的25家公司之一,主营业务为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近日,容百科技遭外商专利诉讼一事引起了业内关注。

锂电巨头优美科诉容百科技专利侵权 




 

9月23日晚间,容百科技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起诉的《民事起诉状》((2020)浙202知民初313号)等相关材料。优美科尔公司就S6503型产品对公司发起专利诉讼,索赔各项费用共计约6203.35万元。截止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为6203.35万元,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04日9时30分。

 

原告优美科称其系第ZL201280008003.9号“具有低可溶性碱含量的高镍阴极材料”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S6503型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28008003.9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192.33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0,167.5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据公告显示,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622系列三元正极材料产品中的S6503型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尚未进入商业化量产的6系产品之一,非公司的核心8系产品,且其工艺与诉讼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


容百科技表示:将积极应诉 




 

据了解,原告方UMICORE优美科,是锂电池正极材料领域最具代表性的企业之一。此外,UMICORE还曾是容百科技的大客户。招股书显示,UMICORE子公司韩国优美科曾于2018年向容百科技子公司 EMT 株式会社大量采购前驱体,当年度实现销售收入约1.68亿元。

 

面对该诉讼,容百科技回应称:本次涉诉产品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相对较小,该产品因公司战略等原因已经停产,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核心竞争力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

 

不过,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产品在2019年、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469,356.27元、12,514.09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112%和0.001%。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均不足五十万元,营收规模很小,但索赔金额却高达6千万。


总结 





对于科创板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可谓核心竞争力之一,这也使得专利诉讼成为了科创板企业上市前后的家常便饭。而对于上市企业而言,不管应对何种类型的诉讼,都不得不投入人力、资金、时间等成本来加以应对,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也均可能受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科创板上市公司更应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加强企业自身的专利意识,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企业的长足发展保驾护航。



附: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62,033,467.5元

●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04日9时30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622系列三元正极材料产品中的S6503型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尚未进入商业化量产的6系产品之一,非公司的核心8系产品,且其工艺与诉讼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

 

2)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2019年、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469,356.27元、12,514.09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112%和0.001%。本次涉诉产品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相对较小,该产品因公司战略等原因已经停产,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核心竞争力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起诉的《民事起诉状》((2020)浙02知民初313号)等相关材料。截止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被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ZL201280008003.9号“具有低可溶性碱含量的高镍阴极材料”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S6503型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28008003.9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192.33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0,167.5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2020年9月23日,公司拥有109项国内外注册专利,主要涉及三元正极材料产品等。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公司622系列三元正极材料产品中的S6503型产品,尚未进入商业化量产,因发展战略等原因已停止开发。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2019年、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469,356.27元、12,514.09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112%和0.001%。

 

公司S6503型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的6系三元正极材料之一,非公司核心8系产品,且其工艺与诉讼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若败诉,公司不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本次涉诉产品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相对较小,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核心竞争力造成较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关于出具本次诉讼相关核查意见的内部流程,公司将在收到该核查意见后及时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辛德瑞拉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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