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评选和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已成为回顾和展示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窗口。“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工作,从2002年开始,到今年已经是第18年了。
2019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887万件,同比增长31.3%;审结7.0617万件,同比增长42.4%,收结比达到102.5%;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1128万件,审结9023件,收结比达到81.1%。
今年评选的“十大典型案例”,是北京市各级法院过去一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缩影,充分显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成效,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6年9月2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针对名称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ZL200880007435.1)的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于2008年1月7日申请(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1月5日),于2014年7月23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下称三星会社)。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华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不同时隙产生不同的正交码”的技术特征并未被记载于在先申请文件中,故其不能享有相应的优先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三星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华为公司以其与三星会社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法院书面请求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三星会社有关本专利享有优先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若准许华为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涉及5G技术的基础专利与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但对于在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准许当事人二审期间撤回起诉具有指引作用,对一审法院在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准许撤回起诉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第8954893号“MLGB”商标由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俊客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2015年10月,姚某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商标无效申请,认为该商标容易让人想到不文明用语,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2016年11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认定,社会公众容易将“MLGB”认知为不文明用语,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俊客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
一审法院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俊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应从判断主体、判断时间、含义的判断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四个方面考虑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在网络环境中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况下,结合俊客公司在申请诉争商标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的情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诉争商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消极用语进入商标注册领域的现状。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宗旨以及历史演变,提炼梳理了该条款中“其他不良影响”具体适用中的4个考量因素,认定诉争商标本身含义消极、格调不高,具有不良影响。
“友阿”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第13971828号“友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贺某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贵重金属合金、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诉争商标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华腾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贺某某,贺某与贺某某系父子。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阿波罗公司)向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友谊阿波罗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友谊阿波罗公司的诉讼请求。友谊阿波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贺某在多个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80余件商标,除诉争商标外,还包括“奢韵”“亲舒”“禧贝”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贺某、贺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并绝对控股的华腾公司明显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共同故意。诉争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视贺某的行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
【点评】
此案为商标代理机构规避法律规定恶意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将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的行为视为代理机构的行为,既对法律适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又对切实有效打击恶意注册商标、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障。
“电视剧《龙门镖局》宣传推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盟影业公司)曾委托编剧陈万宁(笔名宁财神)创作了《武林外传》剧本且约定全部版权及衍生品的所有权归联盟影业公司所有。2012年,陈万宁创作完成了《龙门镖局》剧本,并由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奔腾公司)等八方联合投资出品拍摄了电视剧《龙门镖局》。后该剧宣传推介中,明示或暗示其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关系等。联盟影业公司以八被告的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八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万宁的宣传行为属于对商品作片面对比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判决小马奔腾公司赔偿联盟影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小马奔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宣传内容对《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版权授权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并导致损失。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联盟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由于艺术作品本身的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缺乏客观标准,加之观众欣赏需求的多样性,相关公众对于艺术作品的评判通常不会依赖于媒体报道或他人推介。文艺作品权利人的市场利益也不取决于文艺评论中的个别措辞。此案厘清了正当文艺评论的边界和尺度,为确立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提供了借鉴。
“饭友App抓取微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娱公司)运营“饭友”App,其中的“明星”列表有众多明星,相关明星账号下有“话题”“微博”“贴吧”等专题。点击“微博”,进入相关明星微博账号界面,可直接查看包括图片、视频等在内的该账号全部微博内容。比较“饭友”App与新浪微博中相同明星账号下的微博界面,界面设计和微博内容基本相同。微梦公司主张复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93.2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复娱公司系直接抓取并展示微博后台数据,该行为使“饭友”App用户无需注册或登录微博账号即可查看微博全部内容,影响微博用户协议的履行,破坏微博数据的展示规则,且对微博的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分流了微梦公司的潜在用户,妨碍、破坏了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复娱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了微梦公司的赔偿请求。
复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当前,网络经济日渐成熟,获取流量的成本和难度不断增加,“数据”成为网络经营者竞相争夺的基础性资源。此案裁判不仅对数据链接与抓取行为作了细致的区分,对替代性产品的数据抓取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作了充分论证,亦为网络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指引,体现了司法对网络数据保护迫切需求的及时回应。
“《武侠Q传》游戏”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武侠Q传》游戏(下称涉案游戏)由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火谷公司)开发,由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卡牌类手机游戏。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和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认为该游戏侵犯了《金庸作品集》的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等。
经比对,涉案游戏使用了涉案小说中76个核心人物、82种武功,均占涉案游戏相关设置量的70%左右,此外还使用了多个故事场景。火谷网公司认可开发涉案游戏时参考借鉴了涉案作品的相关元素。
一审院认为,三被告未侵犯二原告的改编权,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改编,三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关于改编权的认定予以纠正,但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
【点评】
二审法院在明确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厘清改编权所控制的改编行为与合理借鉴行为区别的基础上,认定三被告侵犯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指导意义,也为知名文学作品的市场开发和游戏产业的规范运营提供了指引。
“电影《九层妖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知名系列小说《鬼吹灯》由张牧野创作。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梦想者公司)经授权取得《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2015年,电影《九层妖塔》公映。张牧野主张,电影《九层妖塔》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署名权,请求电影制作方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牧野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侵犯署名权的主张,驳回张牧野关于被告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
张牧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是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超出了必要限度,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梦想者公司等停止发行、播放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点评】
当前,文化产业中普遍存在将畅销小说改编为影视剧的文化产品衍生方式,该案对现行著作权法如何理解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了有益探索。一审判决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所强调的歪曲、篡改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对原作品作者的声誉造成贬损,二审判决否定了此要件。上述分歧体现了本案的重要研究价值,此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小说《锦绣未央》”侵犯著作权系列纠纷案
2012至2013年,周某(笔名秦简)创作并在“潇湘书院”网站上连载了小说《庶女有毒》。后周某将该小说改名为《锦绣未央》并出版发行。全书共六册、1530千字。小说《锦绣未央》与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在先发表的《温柔一刀》等16部权利作品相比,就语句而言,或者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或者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或者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就情节而言,小说《锦绣未央》采用了上述16部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共存在763处语句、21处情节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共计114千字。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分别提起诉讼,请求周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侵害了12位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
此案侵权行为反映了当前新技术条件运用下抄袭的便利性和隐蔽性。与以往的照搬照抄不同,此类侵权行为呈现出既有语句抄袭又有情节抄袭的特点,且二者相互掺杂,一部作品分散抄袭众多其他作品。法院在完成大量作品比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文学作品表达及创作特点,从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出发,对文学作品语句与情节的关系、语句抄袭和情节抄袭的判定方法作了充分论证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吹牛App”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创作完成“微信表情系列1.0”,包括“大黄脸”等表情图标,后在微信软件中使用。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青曙公司)运营“吹牛”App,该App主要用于社交聊天及购买游戏装备。2018年10月,腾讯公司发现“吹牛”App中使用了“捂脸”“奸笑”“嘿哈”等6个聊天表情,与其在先使用的微信表情中对应的表情图标相同。腾讯公司主张青曙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在圆形黄色面部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青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App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使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青曙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点评】
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应用,表情图标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中多样化且不可或缺的表达元素。表情图标的表现形式较为简单、设计变量较少,但仍可以通过颜色、线条、图形等元素的搭配、取舍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可以构成美术作品。互联网免费共享的理念亦应尊重他人创作成果,摒弃恶意抄袭摹仿。
“员工私制电表对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许某曾系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晓程公司)外贸部主管,徐某原系晓程公司生产采购部采购员。2012年至2014年间,许某违反晓程公司相关保密要求,将其所掌握的含有4个核心程序源代码技术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伙同徐某等人使用上述核心程序源代码制作电表,通过其所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口销售相关电表,非法获利。
公诉机关于2018年1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许某、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后果特别严重,提请依法惩处。晓程公司当庭诉称二被告人非法获利巨大,仅出口退税就获利700余万元,给晓程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许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300万元;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万。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对手、内部员工内外勾结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核心技术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适当借鉴民事审判规则、充分论证被告人行为满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各项构成要件,既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优势,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有力打击,也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本报记者 祝文明 通讯员 曹丽萍)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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